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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与知识产权—2019中日知识产权(深圳)论坛”演讲实录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演讲
作者:来源:阅读量:时间:2019-07-09

各位下午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在这里向大家请教一下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提出的一些挑战。

    前面司晓院长和欧阳渺安先生所讲的使人非常振奋,在这个振奋里面有一点大家可能也都感觉到了,引领其中、穿插始终、贯穿全部的有一个就是人工智能,不管是司晓院长所讲的物联网、互联网或者是“互联网+”,或者是刚才欧阳渺安先生讲的富士康的发展,都是与人工智能和未来的智能时代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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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现场演讲】

我讲的这个题目现在大家都是非常关注的,为什么这样说呢?6月15号-19号由吴汉东教授率领的一个学术团队到德国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学术交流,在学术交流过程中我们拜见了德国马普所前所长斯特劳斯教授、现任所长Hilty教授和慕尼黑大学Ohly教授,虽然我们是在不同时间三个场合进行的交谈,但是在交谈的过程中大家不约而同的谈到了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人工智能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人工智能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人工智能和未来的关系,由此可见人工智能是当今最火爆的话题,应该不为过。

国内也是一样的,现在对人工智能的研究非常多,尤其是刚刚过去不久的2019年5月16日,我国同时召开了两场重要会议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特别值得一体的是习近平主席向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发来了贺信,并且在贺信中说到人工智能就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习总书记这一表达肯定了人工智能未来的战略定位。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也带来了超过人们想象或者超过人们预期的挑战,特别值得一说,将人工智能赋予公民资格,现在人工智能能够当保姆,甚至做老婆、生孩子、无人驾驶,几乎无所不能

有人甚至怀疑,如果人类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开发利用不加以限制,那么,总有一天AI机器人在不知不觉中会替代人类、奴役人类甚至主宰人类,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天方夜谭。

关于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的挑战,国内外的很多学者都有深入研究,今天在这个地方说,也相当于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谈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第一,人工智能是什么?我不是研究人工智能的,没有资格去定义它。我这里说的实际上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回答,第一人工智能是谁,第二人工智能来自哪里,第三人工智能到哪里去,如果这三个问题你现在不能回答清楚,那肯定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哲学问题。我这个回答只是从个人理解的角度,从哲学的角度说一说,不能算是答案,只是一种见解。

人工智能是谁?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可能有不同的答案,我是从AI与人的关系角度讲,认为它是一个辅助工具,这是标准定位。

第二,AI从哪里来?它跟我们人不同,我们人从哪里来现在没有人回答,但是人工智能它来自人类的研究。

第三,AI到哪里去?地球的主宰者具有唯一性,不可能人为的制造一个出来,不可能再造一个主宰者,甚至还能够主宰人类,它还不是平行于人类。

有人预言,在强人工智能或者超人工智能时代,AI机器人“在几乎所有领域都比最聪明的人类大脑都聪明很多。包括科学创新、通识和社交技能”。这一点我一点都不怀疑,但它绝不可能毁灭人类。因此,从伦理角度分析,人工智能替代人类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至少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可能发生。

从科学的角度来讲,马兆远,中国载人空间站天宫(X-1)号货运飞船冷原子平台首席科学家。曾师从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威廉·菲利普斯,他所提出来的有三个理论,这三个理论中任何一个都不是人类自己设的,它是自然存在的,它突破不了,三个理由:

1,哥德尔不完备定律:1931年,捷克人库尔特·哥德尔在论文《数学原理及有关系统中的形式不可判定命题》中提出的哥德尔不完备定律。哥德尔证明我们以图灵机的方式是造不出超过人类的计算机的。

2,钱德拉塞尔卡极限证明1938年,钱德拉塞尔卡提出来:当一个恒星的质量超过钱德拉塞尔卡极限时,这个恒星则会自动坍缩成一个黑洞。你明白了吗?这说明如果真的用一个经典的存储计算机去模拟一个人的大脑行为,当这个计算机还没有做出来,其本身的质量已经把它变成一个黑洞,也就是说不可能出现。

3,思维的量子本源:这个概念,它是一个很复杂的计算公式,但是它的结论是人类的量子思维模式,AI是不可能做到的

从三个角度来讲,至少按照马兆远先生的说法,300年之内不可能有。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虽然只有500年左右的时间,但也经历了几次挑战,现在相当于也是五次变革或者五次技术革命,这五次技术革命告诉我们一个共同点,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挑战,不仅仅这五次有标志性的工业技术革命,实际上对知识产权挑战还有很多,最简单的生物技术、克隆技术等,这都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应对挑战,我认为Ohly教授讲的非常好,只需要将知识产权制度进行Evolution就够了,做一些相应的调整、相应的修改、相应的适应就完了,不是说出来一个技术就要推翻,我们的制度之所以成为制度,是因为它能够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结构,有一个完整的理论基础,有一条完整的执法司法体系,它要变,要挑战,只是局部某一个方面的,这是毫无疑问的。

人工智能对著作权的挑战,大体上有这样几个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我认为这从来就不是一个问题,为什么一直把它当成是一个问题呢?这里面无非就是我们对人工智能定位的问题,我认为有两种

1将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辅助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物实际上就是AI操作

者、使用者或者支配者创作的作品。判断这种语境下的生成物是否为作品,只需要对生成物进行可版权性认定,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作品的必要且充分条件。

要判断它的充要条件,第一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第二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第三是独创性,第四是可复制性,第五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不适用对象前面四个条件都满足了,只要属于不适用对象,也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这是我们要注意它的充要条件。

特别一个要说明的,版权保护的对象到现在是不是自然人所创作的,到目前为止我们暂时应该可以给出肯定答案,人工智能生成物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可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没有问题的。否则,就不是。

2将人工智能作为独立的创作者。在这种语境下,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首先必须回答“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者或者作者”。如果是,则可以认定是人工智能;否则,就不能。

我在80年代学著作权法的时候,当时老师给我们讲一个案例,这是什么案例呢?不是人创作出来的不能算数,一个音乐家把在小鸡辅助的基础上编出的音谱拿去申请版权的时候被否定了,别人说这是小鸡做的不算,人做的才算这是上个世纪60年代的事,到现在美国猴子拍的照片,直到今天我们都可以认定不是自然人做的就不算。目前我们认为人工智能暂时还没有智力,它可能有智能,可能有一些简单的思维,但是还不具有人类的智力。

当然这一条规定还不能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就是人创作的作品,需要再结合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如我们现在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变成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工智能作为自然人、作为公民,它也不能成为作者,它能不能成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呢?那是需要我们再进一步研究的。

现在也有人提出来将它改造一下,我们国家政府假如说也承认机器人是公民,也授予它公民资格,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具有公民资格的AI机器人就可以成为作品的创作者,进而成为作者,这也有可能,假如说著作权法不修改,就一直这样下去,我们国家也做了这件事,这是不是有可能,我不知道,这是一种假设。当然,如果按照我国正在审议的著作权法,它现在是公民就不行,必须是自然人,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机器人不是自然人,就不能成为作者。

说了这么多,就说明一个问题,到目前为止无非就是两种选择,把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就是我最前面的定位,它作为一个生成物能不能成为保护对象,这个很简单,就看它是不是能够符合作品的几个充分条件就行了。如果现在把人工智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就面临着很多困难,至少到目前这些困难还没有克服,但是将来是不是能够克服,我们就不知道了。这是人工智能对作品的挑战。

我们刚才说两个,如果再有第三个选择,不给保护,现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也有人说它是不受保护的对象,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共有领域的元素,必将导致诸多混乱,因此,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符合作品充要条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这样可以很好的解决。

具体的归属,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著作权归属,这应该不是一个什么问题。归属模式1,假如说我们已经将前面的问题解决了,它归属于谁呢?这个要根据具体对象和具体创作的情景以及具体创作的前提来判断,作为职务作品或者是协商约定,这个都是可以考虑的。归属模式2:如果将AI机器人作为人类的辅助工具,其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AI机器人设计者、制造者;软件设计者;机器人所有者;机器人使用者;由各方协商约定。我觉得第二种模式应该是可以考虑的,最好的一种方法

现在再看看专利制度,人工智能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工智能自身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这个问题我想应该不是一个问题,如果说是问题,就是技术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技术本身不违法,但是,因实施所引发的伦理性、违法性问题,这也是一个要注意的问题。关于技术本身不违法,我们国家专利法也说的很清楚,如果通过实施违法,它实际上不是一个问题,还是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规定,这是可以的,只是说你不能实施罢了。像AI机器人技术本身是违法的,它不需要实施,因为它有攻击性,机器人现在已经研究出来了,像小蜜蜂式的杀人武器是机器人,它现在进行操作的时候就可以很有目标的针对性进行攻击,这样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国防军事的角度来考虑,普通专利是不可以的。

2,人工智能生成物(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前面说的是人工智能,涉及到人工智能的专利问题,我刚刚说不是问题,现在已经都解决了。人工智能生成物自己能不能获得专利权的问题,主体是个人问题,跟刚才说的著作权法的问题差不多,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拟制人、电子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客体适格的问题:与自然人完成的发明创造的适格性问题相同。假如说主体问题解决了,客体问题应该不是问题。唯一不同是,自然人现在很难做出超自然的一些设计

人工智能会不会做出一些违反自然规律的新鲜东西出来呢?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假设将来人工智能有一些自己的想法,它做出来一个什么新的东西,如果它违反了自然规律,至少在目前为止没有修改专利法之前肯定不行,这不光是我们国家,我想任何其他一个国家都会是这样,现在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兴应该是一个类型,这是小发明,它都应该是遵守自然规律的。客体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稍微可能有点不一样,因为我们不知道人工智能会出现什么新东西,如果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当然从科技的角度,在不违反法律或者不违反社会风俗、不违反公序良俗,那应该就没有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出来,如果现在把它的主体资格确定为还是我们说的自然人,那么这个客体问题就存在问题,假如说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那肯定也就不行,符合的,照样按照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或者是外观设计,也是一样的,这个问题我想不会是特别重要的问题。

专利权归属,刚才说到了,跟著作权归属实际上是一个道理,如果说人工智能机器人不能作为主体,它就肯定不能成为发明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它不能成为发明人,能不能成为专利权人呢?如果现在只是作为一个辅助工具,那它也不能成为专利权人,如果不作为辅助工具,它作为拟制人,不能成为发明人,能不能成为专利权人呢?需要以后的法律规定,至少目前为止我们还看不到这样一种可能性。

3,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专利审查员的问题,前面几位讲的都涉及到了这样一些问题,比如说当仲裁委的秘书,或者是作为医生远程的治疗,刚才说的智慧城市、智慧工厂、无人驾驶,都可能会涉及到这些问题。将来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审查员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这是非常值得期待的,因为它在数据处理方面,特别是现在有5G,有了物联网,有了大数据,现在审查员所审查的,无非按照专利审查,目前它就是几个专利数据库,windows数据库、中国的数据库、德国的数据库,现在世界上有几大数据库,有专利数据库,做专利审查无非就是把你的专利申请书与这个数据库里面的现有申请、正在进行的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的专利申请进行对比,如果对比发现出现有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相似的,这个就不具有新颖性,这纯粹是数据比对。如果将来人工智能发展到了大数据的处理非常精准,技术特征的比对也基本上比较可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人工智能引入到作为专利审查员或者将来作为商标审查员、注册审查员,这个非常值得期待。并且现在我也极力推荐,我们马上在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里面要引入新的元素,将来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加快速度、提高质量、强化保护,必须要引入人工智能,这一点是人工智能发展最值得期待的。

如果说对于专利知识产权制度有挑战,当然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负面就是刚才说的有些问题,正面我觉得是值得期待的。

知识产权制度与人工智能对接,刚才介绍的这些,关于著作权、专利权的问题大家研究的非常多,我无非是说自己的一点看法,现在真正对我们造成大的影响是人工智能对我们未来伦理的挑战,这个伦理的挑战就不仅仅是知识产权,而是整个人类、整个法律、整个社会,那就是非常非常重大的问题。现在因为我讲的是知识产权,所以这些问题我就不在这里展开讲。

我把这个总结式的给大家再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法是否需要AI技术的深度开发和广泛应用而做相应的修订呢?这几个问题我们需要关注一下。

1,AI机器人的主体适格性。我刚才说的只是现在我把它定义在辅助工具,是不是一定就是辅助工具?是不是有人挑战说将来不再是辅助工具?或者也可能给它一个什么样的准人格定位,这是值得研究的。研究机器人主体适格性问题,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伦理问题,请大家注意,为什么解决人工智能对于知识产权的挑战问题、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第一个要解决的是伦理问题呢?这就是刚才我说的,当今人类社会是一元社会,唯一的主宰、唯一的主体、唯一的支配者是人,就是我们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什么都是为人服务而组建的法律上的主体,它真正的目的还是为人类服务,现在社会唯一的主体是人类。当然现在也有人提出来,比如动物保护主义者提倡动物与人平等对待,这个我不反对,但是即使是你把动物看的再重要,它也是受人类支配的,不可能说把动物搞的跟人类一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不可能,现在不可能,将来也不可能,永远不可能。

我们首先从国家角度来讲,它肯定是以自然人作为组成部分,我们知道现在宪法维护的国家秩序一定是人是唯一的主体,我们把整部宪法读完,也许在某个地方说要对动物给予保护或者是什么给予保护,这个保护不是与人同一个位阶的保护,而是在人类为主导基础上的保护。伦理问题不解决,伦理什么问题呢?我想大家都知道,伦理就是解决三个关系和一个规范,人和人的关系、人和自然的关系、人和社会的关系,规范这些关系,这样一些规范性的准则或者法则,整个就是我们说的进行伦理规范。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是不是这个世界上的唯一主宰,如果是的,那么人工智能就不可能成为平等的主体,所以它能不能适格,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当然如果有人说它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样,享有准法人或者准人格的地位或者拟制人格的地位行不行呢?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它的历史来看都是为了解决一个人、少数人的个体解决不了的问题,而通过一个组织,比如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需要一个组织,现在一个企业也是一个组织,它解决的是人类的共同劳动、人类的生存发展繁衍问题,它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现在人工智能你把它作为一个法人,它解决了什么问题呢?我不知道,至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研究出来,如果给它一个主体资格,假设它现在创作出来作品,你把报酬给它吗?报酬给这个法人或者给这个人工智能,你成立一个组织吗?我不知道它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所以说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的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但是首要问题是解决伦理问题,伦理问题不解决,你说一千道一万都没有意义。

2,人工智能机器人生成物的法律地位界定。如果我们把前面的问题解决了,这个也就相应的解决了。

3,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问题。同样是第一个问题解决了,第三个问题也解决了。

4,人工智能生成物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这个问题跟伦理的关系特别紧密联系,我看到现在至少欧盟、美国、英国关于无人驾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当然和人工智能生成物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会密切相关,有一些关联性,现在说谁来承担责任,谁来负责,谁来解决这样一些问题的纠纷,可能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

5,人工智能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伦理问题。它是知识产权伦理问题,还不是普通伦理问题。

我想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大家研究都非常多,我今天重点想说明要把人工智能精准的定位,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它到底应该定在什么,是纯粹的辅助工具还是与人类平等,或者仅次于人类作为第二主体的出现,这是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应该都可以迎刃而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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