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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之“今日头条”是否侵权
作者:来源:IPRdaily阅读量:时间:2016-03-15

无论是报纸还是网络新闻,一般来讲最吸引人注意的还是头条性新闻。因而,媒体和网民很关注“今日头条”的融资成功。同时,“今日头条”的运营模式引起了人们对其是否侵权问题的质疑。这时就要考虑,其链接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人们对著作权保护的关注体现了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当然,对人们质疑其是否侵权,“今日头条”有自己的理由。

  

  我们知道“今日头条”没有自创的内容,都是“链接”其他网站的内容,经过挑选、编排之后推送给app手机用户。“今日头条”声称自己不侵权的理由有二:

 

  1、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今日头条”类似百度等搜索引擎,只是链接,没有复制。

  

  对此,本文认为并不那么简单,“今日头条”是有侵权嫌疑的。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的确把时事新闻排除在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不过,时事性文章还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何为时事新闻,何为时事性文章?这是两个新闻行业的词汇,要根据新闻行业的通行标准进行界定。本文认为:仅仅说明在什么时间发生了什么事情的为时事新闻;如果中间加入了记者、编辑的很多创造性劳动,比如深入报道、专题报道等等为时事性文章。时事新闻与时事文章之间没有清晰的界线,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如果“今日头条”用的不是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性文章,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中规定了传统媒体之间可以转发有关政治、宗教、经济类的时事性文章,但是没有规定网络媒体有这个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可以转载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的时事性文章。根据法律规定,网络媒体、网站转载文章是有限制的:1、转载的文章应该首次发表(其实发表的概念就有首次的意思,但是为了避免误会,用了“首次发表”这个词汇)在网络上;2、必须为政治、经济类的时事性文章。如果文章不是发表在网络上,而是发表在报纸上由网络转载的,其他网络媒体或者网站未经同意不能再转载;如果文章不是政治、经济时事性文章,也不得转载。

  

  所以,如果“今日头条”发的文章中有时事性文章,在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时候会构成侵权。

  

  其次,“今日头条”是否属于搜索引擎呢?本文认为不是。

  

  搜索引擎是为网络用户提供检索服务的系统。搜索引擎一般是被动的,根据用户输入的词汇进行检索,而非主动推送。“今日头条”把新闻进行了挑选、编辑、排名,并且有推送给客户的行为,并非基于用户检索。从这个角度来说,“今日头条”的模式不符合搜索引擎的基本特征,很难说“今日头条”属于搜索引擎而不用承担责任。

  

  并且,网络用户点击“今日头条”上的新闻进入新闻内容的时候,感觉不到网页的跳转,如果不仔细看看,还以为依然在“今日头条”上。这种链接属于深度链接,这种深度链接行为与复制无异。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进行复制即构成侵权。

  

  对于是否著作侵权的判断,还要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要求。说到底,网络媒体的核心竞争力还是内容。以上是笔者对此事件的看法,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