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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与“反禁诉禁令”同时出现,全球专利诉讼要进入对抗时代?​
作者:来源:天天IP微信公众号阅读量:时间:2020-10-21

10月9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简称“德里法院”)在一份长达73页的命令文书中,批准了针对小米的反禁诉禁令。德里法院责令小米在印度案结案之前不得对InterDigital(简称“IDCC”)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武汉中院”)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的禁诉令。

禁诉令在国内并不多见,而反禁诉禁令在全球范围内的案例都屈指可数。反禁诉禁令是针对境外法院禁诉令所签发的对抗性禁诉令,一般在国际诉讼中运用较少。出于市场等因素考虑,几乎从无禁诉令当事人选择以反禁诉禁令对抗禁诉令,法院在选择适用反禁诉禁令时也更为谨慎。可见IDCC和德里法院此举的非同寻常之处。


IDCC一向以富于攻击性著称,且作为一家NPE,其对市场等因素的顾虑较少。同时,近两年IDCC收入规模显著萎缩,中国厂商对其吸引力大增,以如此激进的手段与小米对抗,恐怕未尝没有“杀鸡儆猴”之意。反禁诉禁令的不利局面之下,小米如何在这场博弈中继续闪转腾挪,尚需拭目以待。


小米 VS IDCC案详情


今年6月9日,小米向武汉中院起诉IDCC,请求裁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7月29日,IDCC向德里法院起诉小米及其部分子公司专利侵权并寻求禁令救济。


虽然考虑到IDCC的历史“战绩”和中印双边关系趋紧的背景,小米在与IDCC这场博弈中位置天然不利。但小米抢先在国内发起诉讼的基础上,8月4日,小米向武汉中院提出禁诉令保全申请。申请主要涉及禁令和诉讼两方面。禁令方面,请求责令IDCC撤回或中止在印度法院申请的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并禁止IDCC在中国案审理期间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已获得的禁令。诉讼方面,小米要求禁止IDCC在中国案审理期间,继续就涉诉专利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争议诉讼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法律程序,并撤回或中止已有诉讼。


9月23日,武汉中院对小米的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武汉中院认为:“……申请人(小米)提请本院就双方之间的标准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争议进行裁决符合该项规则。被申请人(IDCC)置本院对双方争议受理在先于不顾,在印度地方法院针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发动临时禁令、永久禁令,干扰本案审理程序,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本案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故此,武汉中院作出如下裁定:1、自本裁定送达之日,IDCC及其关联公司立即撤回或中止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针对小米公司申请的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2、IDCC及其关联公司不得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针对小米公司申请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或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获得或可能获得的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3、IDCC及其关联公司不得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请求裁定其与小米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或许可费争议;4、冻结小米公司为本案行为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5、驳回申请人小米公司的其他保全请求。如IDCC违反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针对上述禁诉令,10月5日,IDCC向德里法院申请临时救济,请求法院责令小米在印度案最终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执行武汉中院9月23日通过的禁诉令,同时要求责令小米撤回在中国的FRAND许可费率之诉和禁诉令保全申请诉讼。


尽管小米迅速对IDCC的申请进行了详细答复,双方围绕德里法院是否有权限授予临时救济以及德里法院是否应该授予IDCC所申请的救济两大议题进行了冗长的辩论。但最终,德里法院于10月9日发布临时救济,命令小米不得对IDCC强制执行武汉中院此前通过的禁诉令。


非同寻常的反禁诉禁令


众所周知,由于专利权的地区性和贸易的全球化,知识产权诉讼往往会涉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此过程中可能引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而禁诉令就是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解决法院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式。


在小米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了国内第一个禁诉令。8月2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针对Conversant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案中裁定,Conversant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就华为诉Conversant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决。如Conversant违反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在全球范围内禁诉令则频繁出现。2012年美国联邦西区法院在审理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发出禁诉令要求摩托罗拉不得执行德国法院授予的禁令救济;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2018年在审理华为与三星专利纠纷案时,要求华为在该院审理双方争议之前不得寻求执行针对三星的禁令;月前刚刚在英国落下帷幕的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中,Unwired Planet和华为曾分别在英国和中国申请针对对方的禁诉令,虽然随后双方均做出了让步。


涉及境外法院,法院在批准禁诉令的时候当然会考虑多种因素。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焕勇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在判断是否批准禁诉令的时候,法院首先会考虑管辖权问题。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会考虑禁诉令会不会影响别的司法区域。多个国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一般会考虑诉讼的先后顺序,遵循国际礼让原则。”


正如华为诉Conversant案和小米诉IDCC案中,在确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华为或小米在中国发起诉讼的时间均早于Conversant或IDCC在其他国家发起诉讼的时间。在此基础上,法院批准禁诉令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与之相比,德里法院的决定则显得非同寻常。


反禁诉禁令某种意义上也属于禁诉令的一种,是针对禁诉令而发的对抗性禁诉令。与普通禁诉令不同,其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因而极少出现。据记者了解,国内尚无反禁诉禁令相关案例,即使在全球范围内,案例也寥寥可数,且多发生于近两年,较为典型的案例如,2019年7月诺基亚诉大陆集团案中,德国慕尼黑一区法院针对大陆集团在美国申请禁诉令的行为下达反禁诉禁令;2019年11月,IPCom诉联想案中,法国巴黎法院要求联想和摩托罗拉撤回在美国法院提出的禁诉令申请。


德里法院正是援引IPCom诉联想案等案例下达反禁诉禁令的,但记者查阅相关案例资料发现,此案与前述案例有显著差异。无论是诺基亚案中的德国慕尼黑法院还是IPCom案中的法国巴黎法院,发布反禁诉禁令均在美国法院对大陆集团或联想的禁诉令申请作出决定之前。而德里法院下达反禁诉禁令时,武汉中院已经先行批准了禁诉令。


此外,诺基亚案和IPCom案中,大陆集团和联想试图阻止诺基亚和IPCom在美国诉讼有结论之前提起或继续其他地区的专利诉讼,是慕尼黑法院和巴黎法院认定其干扰本国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的主要原因。而小米诉IDCC案中,虽然小米同样提出了关于中止或撤回诉讼的请求,但武汉中院在裁定中仅支持了禁令相关请求和禁止IDCC在其他国家、地区提起FRAND许可费率之诉的请求。驳回了小米要求IDCC撤回印度诉讼乃至禁止IDCC在其他国家、地区发起任何形式诉讼的申请。考虑到武汉中院正在审理的小米诉IDCC案就是一起FRAND许可费率裁定案,武汉中院显然是在避免境外诉讼干扰本国诉讼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境外法院,避免干扰境外诉讼程序。


遗憾的是,德里法院的法官并不这么认为。德里法院反禁诉禁令的命令文书中认为,武汉中院禁诉令禁止IDCC申请或强制执行临时禁令或永久禁令,影响到IDCC在印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这段时间内,原告(IDCC)没有任何补救措施来限制被告(小米)对涉诉专利的侵权行为。”在这里,德里法院几乎将针对SEP被许可方的销售禁令视为SEP权利人维权的必要且必须手段。


然而,事实上,避免在SEP纠纷中申请销售禁令是行业共识,各国法院在审理SEP案件时也极少批准这类禁令。以德里法院命令中引用过的IPCom案为例,虽然巴黎法院支持IPCom的申请下达了反禁诉禁令,却驳回了IPCom寻求销售禁令的申请。法院认为,批准销售禁令“可能为IPCom提供不合理的优势”,毕竟批准禁令会对联想和摩托罗拉的市场份额和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而不批准禁令却不会对IPCom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IDCC将退出中国市场?


当然,德里法院下达反禁诉禁令有自己的考量。德里法院在那份长达73页的命令文书中提到,小米向武汉中院寻求禁诉令的行为并没有被传达给IDCC方面,IDCC因此质疑武汉中院的禁诉令为小米通过“欺瞒”取得。武汉中院下达禁诉令后,小米也未及时向德里法院披露。这种态度让德里法院极为不满。


与德里法院的裁定相比,IDCC在收到武汉中院的禁诉令之后的反应可能更加值得注意。前文中提到的诺基亚案和IPCom案中,美国法院尚未对禁诉令申请作出裁决,因此,诺基亚或IPCom转而向其他国家法院申请反禁诉禁令的行为,固然有钻空子的嫌疑,但并没有真正违抗美国法院。而在慕尼黑法院或巴黎法院下达反禁诉禁令之后,大陆集团或联想很快遵从裁决,撤销了其在美国提起的禁诉令申请。华为诉Conversant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禁诉令之后,也未见Conversant有所异动。


亦即,尊重每个国家的法律,是几乎所有企业的自然选择。正如高焕勇所说:“申请反禁诉禁令是比较奇怪的。即使欧洲法院发了禁令,也只代表欧洲法院的意见,美国法院的禁令并不会因此消失,两个市场两份冲突的禁令,会让当事人陷入两难境地。”即使是出于市场的考虑,在已有禁诉令的情况下申请反禁诉禁令也不是企业会作出的选择。


而IDCC恰恰选择了这个“两难”。在收到武汉中院的禁诉令之后,其转而向德里法院申请了反禁诉禁令,此举本身已经违反了武汉中院的禁诉令,更别提其中的对抗意味。这几乎相当于放弃了日后在中国发起诉讼的权利,也放弃了向仅在中国市场生产、销售的终端产品收取专利许可费的可能。作出这个不顾日后中国市场前景的决定,IDCC作为NPE的身份可能起了很大作用。毕竟,作为NPE,IDCC在中国不存在实质性的市场。


当然,IDCC这近乎放弃中国市场的举动对于小米来说并非好事。尽管印度法院尚未对IDCC诉小米专利侵权案作出判决,但反禁诉禁令的发布无疑让小米此前试图取得主场优势的努力付诸东流。印度是小米手机出货量最大的海外市场,在不想放弃印度市场的情况下,遵守德里法院的反禁诉禁令是唯一选择。从德里法院激进的态度来看,IDCC拿到销售禁令也并非不可能。


也许,我们很快就可以听到小米与IDCC和解的消息了。同样,即使IDCC确有放弃中国市场之意,在中国品牌已经走向世界的今天,中国厂商也不会因此免于IDCC的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