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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时代与知识产权—2019中日知识产权(深圳)论坛”演讲实录八—In House Hub东京律所律师足立昌聪演讲
作者:来源:阅读量: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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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House Hub 东京法律事务所律师足立昌聪现场演讲】

我是刚才主持人介绍的来自于日本的足立昌聪,首先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参加今天的会议。另外,在此次会议准备期间付出辛勤努力的中日双方的相关人员,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要讲的内容是《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战略》,在此之前想先跟各位简单的做一下自我介绍。我担任代表合伙人的东京法律事务所名称为In house hub,由律师、专利代理师构成的一个法律事务所,大家可以看到有In house这个名称,我们这里工作的律师和专利代理师都是在企业内部的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因为现在日本政府开展工作方式的改革,所以在公司里工作的人也可以兼职或者是开公司、办企业,政府鼓励这样去做。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他们平时在大公司工作,在我们事务所他们以兼职业务帮助一些中小企业和创投公司的法务工作。我自己在一家公司担任法务和律师工作,作为兼职的状态,为一些创业和创投公司提供法务方面的支持。

这个题目《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战略》,日本现在是什么现状?我们要谈这个现状,首先要提到Connected Industries这个概念,互联工业这个词在日本受到关注是起于2017年在德国召开的电子博览会上,安倍总理首先提出了互联工业这个概念,CeBIT2018年就结束了,2019年统一到汉诺威展示会里面,作为电子行业的展示会,在全世界上也是非常受关注的一个博览会。在这个博览会上大家可以看到这个词,而这样的背景之下,第四次工业革命也是非常受到关注。在安倍首相提出了互联工业的概念之后,于次年的汉诺威展示会上,日德双方发出了《汉诺威宣言》,其中宣告了人、机械、技术跨境相连的互联工业概念。一是物联网或者是M2M这种具有象征性的人与机械和系统协同的新型数字社会。二是协作与联动的问题解决,为什么会提到协作与联动呢?日本和德国都是比较擅长于制造业的国家,但是在ICT电子通信领域却不能像中国和韩国基础设施那么完善,所以从这个环境之下,传统的制造业厂商是否能够追得上ICT的迅速进展,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和擅长的人一起去协作联动,可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因此这里的关键词是协作与联动。三是积极推进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人才培养,我们无论做什么事,开展什么样的政策,开展什么样的新业务,都需要人才,人没有才能,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开展不起来,所以日本、德国两国政府都认为人才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一个关键词。

互联工业涉及到五个重要领域,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制造业、机器人工学;生物、材料;工厂、基础设施保安;智能生活,这五个重点领域。

第一,自动驾驶、出行服务。

1,数据收集和利用,这是有关于出行服务的,具体我想在这里举一个卡车长途运输的例子,这是日本国内的一个重点项目,具体内容是这样的,日本国内有四家卡车大型公司达成了通信协议,也就是说使用共同的协议,为此2018年1月启动了世界上首个CCIC实验,CCIC是什么呢?只是在车队的第一辆有驾驶员驾驶,剩下的都是采用了自动驾驶技术在高速上行驶,对此采用通信协议,车队的头车无论是哪家公司的,后面的四个车都采用同样的通信协议,可以共同行驶,在日本的四家公司已经开始了这种尝试,共享数据,这种通信协议的实施可以使头车队无论是哪家公司的,其他公司可以在车队的后面跟着走。

2,在互联工业中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其中涉及到远程监控、操作支持相关人工智能,最为受到关注的除了各个公司已经开展的自动驾驶之外,还有在车里面人是怎么样行动的,他的上下车情况和乘坐状态进行实时监测,这是我们现在正在做的研发工作。

3,人才的确保和培养,这是每个领域都会遇到的问题,为了推动互联汽车,本身汽车制造厂商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呢?这一点他们并不清楚,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就提出你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应该怎么去培养,编制了一个标准技能手册,并且希望今后在大学教育中成为一个基本用途。

第二,制造业、机器人工学方面,特别是制造业,日本一直以来是比较擅长的,但是从现状来看,这里积累的数据其实并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只是说在那里长期工作的人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合理化的操作,而这些信息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这是最大的一个问题。

1,数据利用最大化是利用最大化的数据流通机制,设置制造平台、开放协同工作组,在日本的ICT领域存在一个结构性问题,基本上所有的企业,特别是像美国、中国企业,各个制造厂商都在ICT和IT领域有自己专用的优秀人才,但是日本的制造业基本上公司内部并没有ICT、IT部门,所以只能外包,让它们帮助进行ICT和IT技术研发。这样在速度方面就很难适应新的硬件,按理说应该是在自己公司对数据进行收集利用,但是现在做不到,所以必须要营造一种环境,能够让企业和外部的IT专业公司更好地合作。具体来说,设置了制造平台、开放协同工作组,而且收集一些具体的事例,数据是怎么被积累的,怎么能够使用,并且最终把这些信息再反馈给制造业。

2,国际标准化和网络安全问题,实际上不依靠人所进行的机械系统合作协同,这个涉及到国际标准,在今后的竞争之中拥有相关的标准是十分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日本和德国达成一致,要在不依靠人力所进行的机械系统的协同方面就国际标准化问题开展合作,为此专门举行了相关专家会议。

IOT或者是工业所使用的工业互联网之中,它有很多的数据安全问题,因为谈到物联网的时候,相关的器械都是比较低廉成本的且用量非常大,所以对于每一个物联网的器械方面不可能给它安装很高水平的安全保障措施,这就导致物联网的器械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成为网络攻击的对象。在物联网领域的安全保障,尤其是网关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在产业方面存在怎样的安全方面的课题,必须予以探讨

3,这个领域面临着人才培养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有所谓的CPS信息物理系统,以人和临场的知识进行融合,需要推进相关的研究。日本在制造领域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支撑着整个供应链,比如说最顶层的大企业做得再好,作为供应链下层的这些中小企业有可能是跟不上的,正因为如此,这里所提到的人才培养问题之中不是指大企业,而是中小企业就数据的活用如何培养人才,如何积累相应的知识经验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第三,生物、材料领域,跟其他的制造业、IT领域是有所不同的,实际上它存在着本行业特有的问题。

1,构建战略性基础,第一个是数据,因为生物遗传资源是具有战略性的,在知识产权专家之中,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生物遗传资源在全球范围进行流通,包括物种所拥有的国家是具有优先的,在全球范围之内每个国家都对自己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保护。在此之前已经研发的相关产品之中,能不能把生物遗传资源进一步的附加进去,进行更好的利用。生物信息解码技术、信息分析以及基因编辑技术的确立,大家都知道在基因编辑技术方面有过非常有名的专利纠纷,但是你要进行基因编辑的话,很多技术课题是不能够绕过去的,因此需要在这方面有所思考。

2,智能细胞产业,智能细胞是经过基因编辑之后为了特别的目的所生成的细胞,很多方面已经被作为基础专利所注册了,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利用被控制的生物细胞进行制造。刚才提到了数据积累,实际上在智能细胞产业也面临着发展提纯、培养、设备规模扩大化技术等基因周边技术的问题。

3,开放创新,在开放式创新方面,跟其他的制造业是相似的,因为传统的药厂和ICT领域相比,它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因此需要把不同领域的技术引进来,开展药物的开发。

第四,工厂和基础设施的维修保护,实际上它涉及到基础设施,跟刚才所谈到的三个是有很大不同的,具体在哪些领域把最先端的技术拿来用,这里面我举出的是利用AI的无人机技术。

1,在电厂基础设施方面,把相关的数据加以积累,利用无人机等设备和数据的共享达到效率化,这方面需要跨越不同企业的藩篱实现共享,在日本谈到电厂,它是按照区域来划分的,一家企业垄断某一个地区的电力供应,因为都是各行其是的,很难进行竞争,在这些不存在竞争的领域如何提升效率,促进研发,可以利用包括无人机在内的手段实现数据共享。

2,提升安全性和创造利润,也就是所谓的运营和维护保养,谈到维护运营保养这一块,日本在过去的30-40年是存在优势的,但是现在在制造领域日本再领先是存在困难的。与此同时,在实际的系统维护保养包括铁路这样的基础设施运行等方面,比如说事故率更低、难以出现故障等是有优势的,正因为如此,日本可以向外提供服务,服务作为产品予以输出,其中的对象是运营和维护保养,而且政府有这方面的考虑,要进行更好的出口的话,就需要把相应的数据予以收集,并且实现共享。

第五,关于智能生活,每个服务提供商或者是在家里所使用的智能家电,这是个人所拥有的,它们和服务提供商之间必须有数字的交换、数字的连接,需要进行相应的连接,连接就要有Web API这样的应用界面。在日本最近对法律进行了修改,像家庭乃至金融提供服务的地方,必须由银行等方面提供API,同时要在满足一定安全条件的基础之上由服务提供商获取银行的金融数据,因为不同的行业服务是不一样的,因此在网络API方面需要一些企业之间进行协商,但是也可以创造出一个便于生活数据开发服务的应用环境。

智能生活的实证试验,谈到智能生活,到底包括哪些,现在也处于摸索阶段。可以考虑从家庭里面有什么样的数据可以获取,对于数据的目录清单进行了总结。另外,冰箱里面有什么样的东西,根据其数据可以由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但这样就涉及到用户的隐私,这些信息因为涉及到隐私,所以需要有一个让客户同意的步骤,而有一个让客户同意的相关统一的标准性范本是十分重要的。

刚才已经提到了很多领域,作为政策,存在着三点。实时数据要进行共享,数据共享经营者认定制度被创设出来,具体来说,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包括个人信息、气象信息等等,有很多复杂的内容。对于这些数据,为了让相关企业更好地进行共享和利用,所以政府要增加数据共享经营者认定制度的对象,而且对于这些企业在税制方面提供一定的优惠。

对于实时的真实数据在大型企业、中坚企业与AI风险企业的运作,刚才已经提到了,传统制造业里面的大企业或者是中坚企业有很多的数据,但是如何进行分析,如何形成新的服务,它们现在并没有相应的支持,需要在各家企业之间加强合作,政府提供支持,而在制裁方面需要有相应的典范,这方面需要有一些工作。

大型企业和初创企业如何开展合作,如果需要合作的话,当然需要签署合同,但是合同的范本应该是什么,需要有一个指南性的东西,其实在此之前政府已经公布了数据合同的范本,在基础设施方面,简单来说,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标准化。

上面主要提到了作为日本政府方面在参与互联方面今后的方向性,在今后实质推进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如何去做或者说如何修订,接下来我介绍一下。

在日本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这里我主要列举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外观设计法这四个法律。

第一,专利法,它不是通过法律的修订,而是通过制定指南的方式,这个指南也有英文版,感兴趣的可以去看一下,主要针对什么问题呢?日本特许厅主要负责受理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授权之后一般就不干预了。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这个专利一旦成为标准必要专利之后,你是没有办法拒绝别人来实施的。

因此,日本特许厅就制定了许可谈判指南,它是以经济全球化作为前提的,并不是只针对日本的专利,因此在制定这个指南的时候也广泛听取了外国企业的意见。

接下来再谈一下关于法律的修订情况,最新的日本特许法修订,引进了第三方专家现场核查制度,做这个修订主要是针对生产技术等方面,或者服务器在运作当中的情况,往往这时候很难取得一些证据来举证这个侵权,也就是说完全没有其他手段来举证,只能进入到被告方的现场获取这个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所以就引进了第三方专家现场勘察的制度,这是由第三方专家来做,这样也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对于诉前的勘验以及证据公开Discovery制度,这次暂时没有引进,第三方现场勘察制度虽然遭到了经济界的强烈反对,由于证据方面的考虑,能够更有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所以最终还是引进了这项制度。

对于超出权利人生产销售能力部分的损害赔偿规定,以往的法律当中只是相当于许可费的损害赔偿,但是对于一些研发型的或者大学的发明,因为它并不是以实施为前提的,考虑到这样的情况,所以引进了这样的制度,比如说某一些专利技术本身可能生产非常有限,但是如果是大企业掌握了这个技术以后,它很可能可以获得非常庞大的利润,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所以引进了这个制度,在法律上实际上给予了这方面的确保。

对于可考虑专利有效,且侵权已在审理中被认定的规定,当然这也是很正常,如果在法庭审理当中认为你已经侵权,寻求赔偿,这也是理所当然的。具体来说,比如说在平常的许可费谈判的时候,往往这个纠纷是在上诉之前,这时候也可能是不侵权的风险,所以在提出这个许可条件的时候也会有所顾虑,会做某种考虑。对于没有起诉之前的许可费的谈判,实际上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打了一些折扣的,但是如果说这个侵权是已经确定的,这时候的许可谈判就不需要打这样的折扣,这就是这个制度的初衷。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比如说数倍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次的修法当中并没有被引进。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法的修订,作为保护对象,增加了两个项目,一是未直接记载、表现于物品之上的图像,二是建筑物的外观、室内设计,没有被记载和表现于物品之上的图像,它主要是针对软件的用户界面

依据长期一贯的概念而开发的设计,作为关联外观设计保护的制度,像马自达、BMW,它具有一贯性、概念性的设计,虽然形状有所不同,但是它的基本概念还是一贯性的,它可以作为关联外观设计加以保护。

保护期延长5年,也就是延长到25年,上午大家演讲中也提到,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品的进出口,如果你的零部件是在各个不同的地方生产进口,在日本国内组装,导致生产的产品侵权,也是打假的对象,这是通过法律修改新出现的一个规定。

第三,著作权法修改,除了公平利用的规定之外,还有数字档案以及远距离教育、远距离传送的法条修改,在这里我想介绍的主要是日本版合理利用的规定,日本一直使用的是美国的合理利用,严格来说,虽然是著作权的侵权,但是如果你的使用方法是合理的话,也可以不将其视为侵权,这样会促进创新发展。通过这次修法,因为设想到今后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现在并不能一一列举,所以给出了一个比较宽泛的、灵活的限制性规定,这就是这次修法最大的特点。

大致来看,我觉得可以分为三层,第一是通常不会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这种指的就是以欣赏、鉴赏作品为目的的利用。第二是对于权利人带来的损失是轻微的,这个可以设想为附着于创作新的信息、知识之服务的提供,以轻微的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第三是虽然与权利人的利益有冲突,但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作品使用之促进被期待的行为类型。刚才说过数字图书馆、教育利用等等,我们为了资料的保护,所以对规定进行了放宽。另外,在教育领域的利用,基本上都是作为著作权法的规制对象之外的,但这次进行了更进一步宽泛的规定。这次法律修改的对象主要是第一层、第二层,所以我想再做详细的说明。

第一层,通常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一般来说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对于著作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和感情没有进行利用,因为一般的著作物我们是通过耳朵听,通过眼睛欣赏感受到它的内在含义,只要是不通过这种方式去感受,我们就可以定为第一层,比如说信息解析、数据收集,不伴随人类感官识别的使用是可以列为第一层的。我们在开发人类脸部识别技术的时候,你需要让它学习人脸的照片,原来你要学习的时候要有摄影师去拍照片,再把这个照片让机器进行学习,这时候你如果让机器看这个照片,是不是会涉及到摄影师著作权的问题,我们这种学习行为并不是看人脸的照片去欣赏,只是让它学习和解析,这种使用方法是作为信息解析的使用,所以通过新的法律条文就可以赋予它合理使用的权利。

与电子计算机上的作品相关的使用,具体例子来说,缓存的使用或者是服务器管理员为了防止传输失败的复制,用于网络上信息提供准备所必须的信息处理的复制,也就是说他是附带型的使用,因此对于这种使用行为也不认为他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层,通过法律修改所实施的,有可能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失是轻微的。这种类型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新的智慧或行为,在有限的范围内附带所产生的利用,具体来说,像位置搜索服务、信息分析服务,简单来说,像书籍的检索服务,对于书里某个重点词的检索,按照之前旧法律这种行为是否涉及侵权并不明确,但是通过这次法律的修改,认为这种行为只是对文章的某些部分进行了提取,并不涉及到引用和复制,所以通过法律规定认为它不侵权。对于这一点,还有一个更加抽象的规定,只要不通过人类感官的使用,基本上是可以允许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这个条款里又有一个更细化的规定,到底是不是轻微的使用或者是对权利人的损失是轻微的,需要政府进行判断,有这么一个附加条件。

第四,数据相关的指南,在数据这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限规定进行了数次相关的法律修改,有限提供这个内容,商业机密如果不作为机密保护的话,就没有意义了,但是如果你用钱卖出来的数据给不花钱的人使用,作为卖数据的人来说,他是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的,所以说使用服务的人如果是转卖的话,有可能涉及到违反合同规定,但是本身如果是第三人偷用了这个数据或者是当事人想阻止这种数据流通的时候,这可能会涉及到禁令请求,所以法律上如果不规定损失赔偿或者是禁令请求,你也不能够进行禁令请求,对于有可能流通的数据原本是没有禁令请求权的,这次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赋予了禁令请求权,并且有了数据相关的指南修订,原来只有日文版,现在听说也出台了英文版,大家感兴趣可以看一下。

与此同时,经济产业省也出台了有关数据应用的一些指南和制造厂商委托IT公司进行人工智能开发的合同签署指南等等,为什么要出台这些指南呢?因为在日本基本上合同不会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合同不涉及的内容是通过法理或者是法律进行补充的,但是在数据这个领域,美国已经有合同文化,在美国有完全合议条款,因此可以理解为合同上没写的就是没有达成共识的,这是美国的文化。对于这一点,在日本企业签署有关数字利用合同的时候,他就不知道该怎么做,因此经济产业省就出台了这样一个指南,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比如说基于厂商提供的数据进行人工智能解析,数字包的权利在哪,神经网络的权利在哪,神经网络在利用后输出成果的权利是谁的,这些需要在合同中明示

除此之外,在数据流通这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新一代医疗基础法等进行了规定,比如对于匿名化加工的医疗数据信息等等,个人数据流通基础也正在大力完善之中。在民间层面上还有一个数据版OSS,也就是社区数据联盟协议,这个是指的像MIT、BDSD那样,大家可以通过共享或者商业利用以及衍生产品方面,原来是比较模糊的存在,但是今后这个数据版OSS可以成为一个标准化的协议。

最后,有关知识产权周边的一些法律修改的情况,专利代理人法的修改,专利代理人是负责专利外观、商标等等注册权的代理,还有无效申请,包括在诉讼中和律师一起进行诉讼代理,另外在合同方面也可以提供一些法律上面的建议,这也是赋予专利代理人的权利。这些法律上赋予专利代理人的业务里面有关于标准规格方案的制定以及数字应用,这是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相关数字利用之外的有限数字应用方面的内容,这也是通过法律修改所追加的,问题是标准规格方案制定这方面没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可能就无法进行方案的有效制定,所以通过弁理士法的修改,特意加上专利代理人参与的内容,这样可以使得专利代理人从知识产权的观点进行标准规格方案制定的建议。

弁理士法的修改,单纯的数据方面,这是和专利代理人没有关系的。JIS这方面的法律修改,以前都是关于物理性的产品内容,但是这一次通过法律修改,追加了一些新的类型,像数字和数据包等等,JIS规格需要政府审议会的审议,但是通过这次法律修改,JIS方案可以不需要政府审议会的审议。另外,对于从事JIS虚假标识的法人,其罚款的最高限额提高到1亿日元。

日本随着互联工厂的发展,非常重视硬件的发展,这是因为在日本以往法律上不设为对象的内容不会进行保护,所以这次通过法律的修改扩大了范围,这个方面可能和其他国家有一些制度上的不同。

以上介绍只是想给大家作为参考,日本进行了以上法律方面的修改,以上就是我的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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