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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
作者:吴汉东来源:《文汇报》阅读量:时间:2016-01-05


导读


纵观近现代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凡是知识进步与经济繁荣的国家,无一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健全与完善的国家。对于这些国家而言,知识产权既是发展战略的选择,也是综合国力的体现。



在本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从世界大国走向世界强国。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关键在于“创新驱动发展”;而实现创新发展,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作为“制度文明”的典范,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息息相关: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交易;为创新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



制度创新促进知识创新的典范



20世纪初,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创新理论。在他看来,创新是在生产体系中引入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包括引进新产品、引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原材料新供应来源和建立新企业组织。20世纪50年代以来,后人在其创新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技术创新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两个分支。技术创新理论认为,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的。制度创新理论认为,技术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构成了经济增长的两大要素,而创新的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活动、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在创新体系中,制度创新居于基础和保障地位。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以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或者说,知识已成为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知识产权作为制度创新的法律文明,通过激发人们的知识创新活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知识产权是私权法律制度创新与变迁的结果,同时也是直接保护创新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从兴起到现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但经历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纵观近现代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凡是知识进步与经济繁荣的国家,无一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健全与完善的国家。对于这些国家而言,知识产权既是发展战略的选择,也是综合国力的体现。


近代英国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早制定者。它是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发源地,也是欧洲工业革命的策源地。英国1623年《垄断法规》宣布废除封建特许权制度,同时对新技术、新领域的发明与引进做出了类似专利制度的新规定。1709年《安娜法令》则是一部“旨在授予作者、出版商专有复制权利,以鼓励创作的法规”,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激励人们对创造作品和兴办出版业进行投资。近代英国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产业、商业政策和科技、文化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为18世纪7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近代英国发展的史实告诉我们:知识创新是近代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则为这个“发展之力”和“繁荣之源”注入了“利益之油”和“生命之水”。知识产权是制度创新促进知识创新的法律典范,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制度文明。


现代美国是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运作者。美国早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深刻地贯彻了实用主义的商业激励机制:对内,保护私人知识财产,以暂时的垄断授权换取科技与文化的发展;对外,以知识产权为政策工具维护国家利益,采取了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的做法。两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在国内建立了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注重政策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规制与导向作用。例如,多次修订完善其专利法,加强对技术产权的保护。除此之外,为激励技术创新,还颁布了《发明人保护法》、《技术创新法》;为鼓励成果应用,则制定了《政府资助研发成果商品化法》、《技术转让商品化法》等,由此构成了一个涵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的完整法律制度。同时,美国强调知识产权制度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的有机整合。例如,通过政策联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改造,扶持“半导体芯片、计算机、通信、生物制药”等“朝阳产业”,发展“软件、唱片、电影”等文化产业。正是由于政府政策的有效实施,使美国得以形成专利大国、版权大国与品牌大国的知识产权优势,从而巩固了美国作为世界强国的领先地位。


当代韩国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强力推行者。韩国作为“东亚经济奇迹的领航者”,曾在1970年至1995年间人均GDP从5000美元升至2万美元,但90年代末的亚洲金融危机使这一经济奇迹戛然而止。为了摆脱困境,韩国于1997年提出“创意韩国”的发展理念,1998年制定“文化韩国”的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成功地从一个工业化国家转变为创新型国家。进入新世纪以来,韩国政府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寻求创新发展的新途径,于2009年出台《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其战略核心是将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成为对新技术的创造、产业化、商业化具有促进功能的系统化社会基础,强化韩国的知识创造力和知识产权竞争力”。当代韩国的转型发展表明了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它不仅是一种私权法律制度,更是一种国家发展方略,从其制度目标而言,在于提升知识创新力,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力。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国的未来发展,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要“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一是不能走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中国资源有限,人均淡水、耕地、石油、天然气以及主要矿产资源的占有量,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不等。因此,我国不能靠牺牲环境、耗费资源、提供廉价劳动力来参加国际分工与协作;二是不能走技术依赖型发展道路。中国对外技术依存度达到50%以上。无论是考虑西方国家维护其技术优势、限制高技术转让的基本立场,还是顾及自身经济安全、文化主权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中国都只能走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


中国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需要做到:

第一,以知识产权创造为目标,形成文化、科技创新成果。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以版权为制度支撑的文化产业涉及软件、电影、音像、广告、传媒、图书出版等行业。目前,全世界文化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的价值,并以5%的速度递增,在一些发达国家速度更快,美国达14%,英国为12%,是各行业中发展速度最快、最具增长潜力的产业。根据88个国家/地区专利机构的数据,2008年全世界拥有670万件有效专利,比2007年增加5.3%。其中近28%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日本和美国仍然是主要的有效专利持有国,拥有全球47.5%的有效专利。由此可见,合理运用版权战略、专利战略,将一国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对一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二,以知识产权的管理、运用为重点,构建创意产业群在国外,诸如美国的硅谷地区、日本的关西地区、德国的巴登富腾堡地区、意大利的都灵和米兰地区、法国的巴黎和英国伦敦等地区,都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应用来形成在全国乃至在全球有影响的创意产业集聚地。有鉴于此,我们要提高文化创新、科技创新能力,通过自主版权和自主品牌,建立一批有代表性的创意产业群,这就是美国所称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当前要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动漫产业、游戏产业,振兴电影产业、音像产业,促进广播电视业和图书出版业;同时要注重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发展,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近年来已经出现了“中国研发中心热”,目前全球有两百家跨国公司在我国设了将近一千个研发机构,投入的研发经费总额达到40亿美元。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苏州工业园区、武汉光谷等一大批备受跨国公司青睐的研发中心聚集地正在逐步形成。


第三,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后盾,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与科技创新发展的制度支撑,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他们的发展都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从国内市场来说,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科技创新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法律手段。唯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假冒行为,才能使文化与科技创新主体将人力与物力投入到创新活动之中,才能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使创新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从国际环境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优劣,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对投资、贸易环境进行评估的重要内容。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文化氛围,既是文化与科技产品引进的先决条件,也是外商投资合作的环境要素。美国只培养了全世界40%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但有70%以上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在美国工作。根据美国考夫曼基金会的统计显示,在加利福尼亚,外国移民创办公司的比例高达88%,而在高科技中心的硅谷,有外国移民参与创办的公司竟占全部高科技公司的52.4%。这都得益于美国良好的创新环境与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的拥有数量和质量、规模和水平,以及知识产权的运用与管理能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科技实力的重要指标。知识产权的制度目标,应立足于保护创造成果、发展创意产业与营造创新环境。因此,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依托知识产权制度,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动力,努力打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