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2024年,这些知识产权新规正式实施!
作者:来源:知识产权界微信公众号阅读量:时间:2024-01-02

2024年1月1日起,一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国内

1、2024.1.1日起!《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实施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2024.1.1日起!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4.1.1起!执行新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4、2024.1.1日起!正式启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


5、2024.1.1起!《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换版实施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出公告,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以下称“新版标准”)进行换版,新版标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以下称“旧版标准”)。


6、2024.1.1日起!《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7、2024.1.1日起,开展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等级评价工作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地方包括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湖北五省,试点期限1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商标代理信用信息,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结果。


8、2024.1.1日起!中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五年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12月22日消息,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丹麦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将中丹PPH试点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丹PPH指南。


9、2024.1.1日起!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智利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在中智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将该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智PPH指南。


10、2024.1.1日起!《广东省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施行

广东商标协会日前发布《广东省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下称“《规范》”),《规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服务,适用于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1、2024.1.1日起!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长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主体备案工作

为更好地服务湖南省先进制造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满足创新主体专利快速预审服务需求,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湘知保发〔2023〕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长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主体备案工作。


12、2024.1.1起,《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试行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13、2024.1.1日起!《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施行

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4、2024.1.1日起!江西省《专利奖评审工作规范》实施

为落实知识产权发展的理念,发挥江西省专利奖激励引导作用,推进全省提高创新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规范专利奖评审工作,根据《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江西省专利奖励实施细则》及新时代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要求。制定《专利奖评审工作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5、2024.1.1日起!深圳市不再受理专利授权相关资助申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关于“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有关要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从2024年1月1日起暂停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和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有关资助政策,并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取消相应资助政策。


16、2024.1.1日起!《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施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23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7、2024.1.1日起!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整新的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

近日,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的通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本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进行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18、2024.1.1日起!《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预审额度管理细则(试行)》施行

为更好服务武汉地区各类创新主体,支持更多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有效提升专利申请预审质量,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了《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预审额度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印发,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19、2024.1.1日起!《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实施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24.1.2日起!浙江省2024年备案主体预审配额方案开始执行

为回应创新主体需求,更好服务创新发展,依据相关要求,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预审配额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2日开始执行。


21、2024.1.14起!《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为标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实施

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为标准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这是全国首家发布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为标准服务地方标准。该标准将于2024年1月14日起实施!


22、2024.1.15起!《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施行

为继续落实国家、省、市软件产业发展最新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研发和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成都市经信局、成都市财政局结合成都市实际对《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经信财〔2021〕38号)开展了修订工作,形成了《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23、2024.1.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4、2024.1.20日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施行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5、2024.1.20日起!《专利审查指南(2023)》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26、2024.1.20日起!《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7、2024.1.20日起!“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启用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修订版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28、2024.1.20起!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施行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9、2024.1.20起!《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施行

为更好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四川创新驱动发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经公开征求意见并研究通过,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30、2024.2.9起!《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价规范》湖南标准实施

近日,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划分与评价规范》湖南标准,该标准将于2024年2月9日起实施。


31、2024.3.1起!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实施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等9项上海市地方标准。其中,《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指南》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外


1、2024.1.1日起!加拿大官费上涨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财政上自负盈亏(经济来源为官费),为了解决其当前的结构性赤字并恢复财务可持续性,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其大部分费用,这是加拿大知识产权局20年来首次调整官费。


2、2024.1.1日起!俄罗斯、欧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海牙外观申请单一指定费下调

自2024年1月1日起,以下国家和地区海牙外观申请单一指定费及续展费将下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俄罗斯

第一项外观设计:107瑞郎;

每增加一项外观设计:22瑞郎;

首次续展:170瑞郎;

第二次续展:417瑞郎;

第三次续展:620瑞郎;

第四次续展:1,079瑞郎。


欧盟

每项外观设计:59瑞郎;

续展:每项外观设计30瑞郎。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每项外观设计:73瑞郎;

多项外观设计:110瑞郎;

续展:每项外观设计168瑞郎。


3、2024.1.1日起!,海牙外观国际申请费上调

2023年7月6日至14日,海牙联盟大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对《共同实施细则》所附费用表的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